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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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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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明帅 |
3504251996****3710 |
2022.10.13 |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 |
罚款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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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献堂 |
3505211971****3057 |
2023.06.25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
罚款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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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政伟 |
3504021969****2015 |
2023.10.19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
罚款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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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勤学 |
3504021976****2013 |
2023.04.26 |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二路梅列大桥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0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1项、第2项 |
罚款一千零四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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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刘溢 |
3504232000****1030 |
2023.04.03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
罚款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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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刘龙波 |
5130211972****2557 |
2023.04.03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 |
罚款一千三百元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