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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关于余春生、李小辉、杨振、余仕届、钟强等5人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2023/09/27 8.4k 阅读 486 点赞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关于余春生、李小辉、杨振、余仕届、钟强等5人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梅列交警大队 时间:2023-09-27 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余春生

3504271968****1015

2023.02.12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2项、第71条第1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

罚款一千三百二十元

2

李小辉

5303241985****1936

2023.03.05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0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65条第1项

罚款一千二百二十元

3

杨振

3522261970****0035

2023.04.16

三明市三元区梅列大桥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3条第2项

罚款一千五百元

4

余仕届

5130221973****0214

2023.04.08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二路梅列大桥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3.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0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1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3条第2项

警告,罚款一千二百元

5

钟强

5115251991****6099

2023.04.04

三明市三元区梅列大桥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

罚款一千元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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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