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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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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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彪 |
513301970****0830 |
2023.6.10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福建省非机动管理办法》第33条第2项 |
罚款一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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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静 |
5130301987****751X |
2023.06.25 |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五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第67条第6项 |
罚款一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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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崔北虎 |
3403231963****3334 |
2023.05.12 |
三明市三元区河西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
罚款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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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召伟 |
5135211975****3538 |
2023.05.28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6条第3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4条第3项 |
罚款两千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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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胡保国 |
3601241969****2431 |
2023.07.27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
罚款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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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阿卜杜哈帕尔.艾合麦提尼亚孜 |
6532221981****3674 |
2023.06.20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
罚款一千五百元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