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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17/01/26 1.1k 阅读 432 点赞

  2017年1月2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了《三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和实施《规定》,现就《规定》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问:《规定》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答:自2015年7月起,我市依法新取得地方立法权。为规范市政府立法权限和程序,明确立法各个环节中相关单位的职责,推进依法、科学、民主立法,保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先制定一部“立法的法”,统领市政府立法工作。根据市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安排,我办组织起草了《三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草案)》。

  问:《规定》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答: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上位法依据,对接《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有关立法工作新要求,并参阅了厦门、宁德及其他省份部分城市的政府立法程序方面的立法资料,组织开展《规定》的起草工作。2016年11月,我办经前期多轮研究讨论,起草形成《规定(送审稿)》,并根据立法程序要求,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在征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2017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24日,余红胜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予以公布。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作为市政府立法程序规范,内容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针对市政府在拟定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方面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等程序和要求,以及规章制定后的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进行规定。

  问:《规定》设定了哪些主要规范?

  答:(一)明确了立法权限、范围。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规定》在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市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和要求,可以对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的法规草案以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章以市政府令公布,明确了地方立法中的政府权限。

  (二)规范了立法职责、程序。《规定》从立项、起草、审查、审定和公布、规章制定后管理五章内容明确了法规草案和规章在每一个立法环节中的程序,并重点明确了立项申报单位、立法计划编制机构、起草单位、审查机构、被征求意见单位、市政府常务会、实施单位等在政府立法活动中的职责。

  (三)细化了立法规则、要求。《规定》在多条款的设置上细化了立法规则和要求,如第二章中的立项申报书内容、立法计划项目类别、不予立项和项目变动情形,第三章中的起草内容、起草要求、草案送审稿报送要求,第四章中的审查内容,第五章中的政府常务会议草案讨论和审议,第六章中的规章实施后评估、规章修改或废止情形等规范,使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推进政府立法活动的操作性和精细化。

  (四)突出了立法科学、民主。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对“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规定》中从设定立法原则和配套制度,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到起草和审查环节的实地调研、书面征集意见、座谈、协商、征询论证、听证、“上网见报”公开征求意见,再到建立立法后评估,并引入第三方起草和评估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第四、七、十、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六至二十八、三十七条)。

  (联系人:黄璐,联系电话: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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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