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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三明市教育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1/04/08 7.9k 阅读 391 点赞
三明市教育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三明市教育局01 时间:2021-04-08 17:49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全市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

(五)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市教育局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检查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

2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重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开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下列责任的违法行为: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5.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违法行为:

1.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的违法行为:

1.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选择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市教育局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含需申请备案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违法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3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情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督〔2020〕4号)

市教育局

各级各类幼儿园

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随机抽查、检查档案、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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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