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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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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市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 (五)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
市教育局 |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
检查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 |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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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重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开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下列责任的违法行为: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5.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违法行为: 1.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校外培训机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的违法行为: 1.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选择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
市教育局 |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含需申请备案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违法行为 |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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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情况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督〔2020〕4号) |
市教育局 |
各级各类幼儿园 |
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
随机抽查、检查档案、座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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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三明市教育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1/04/08 7.9k 阅读 391 点赞
三明市教育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三明市教育局01
时间:2021-04-0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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