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职学校,三明教育学院:
为加强和规范三明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及教育激励机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三明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明市教育激励机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教育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明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明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免学杂费及助学金配套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方案审核、会同市教育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市教育局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方案,提出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政府助学金配套补助;
(二)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作业本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配套补助;
(三)市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配套补助;
(四)市属中职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配套补助;
(五)市属特教学校免学杂费配套补助;
(六)市属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其他补助经费。
第六条市教育局指导市属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及申报工作。
第七条市教育局负责对申报学生资助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和确认,并及时发放到位。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财务制度。专项经费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对教育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项目开展实时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评审反馈的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三年。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会同三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明市教育激励机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明市教育激励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发〔2019]11号)精神和《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明市教育激励机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教优酬、多教多酬,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培优补差、差别发放、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方案审核、会同市教育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市教育局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方案,提出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教学质量奖励。按市直属学校教学质量有关考评办法,对教育教学质量好的学校给予奖励,并建立三明教育学院教研质量专项奖励金制度。
(二)班主任奖励。对市属中小学(含少体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班主任(年段长),按考评等级实行差别化发放。基础教育学校按年人均7000元奖
励(每年按10个月计算),中职教育学校按年人均5000元奖励(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三)高中培优补差补贴及学科竞赛奖励。对市直属高中学校教师节假日下班辅导按每人每节课补贴70元、晚自习下班辅导按每人每节课补贴50元,辅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五个学科和科技创新竞赛获奖的,按等次和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四)名师名校长考评奖励。经考评合格的省级名师名校长和学科带头人,分别按人均每月1000元和600元标准发放;市级名师名校长和学科带头人,分别按人均每月500元和300元标准发放。
(五)市属基础教育学校精神文明奖。按上年12月在职教职工工资和文明单位级别比例计算发放。
(六)其他列入激励机制奖补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市直属基础教育学校做好日常考核,对申报的奖励项目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协调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和市妇联,做好归口管理学校的班主任奖励的考评工作。
第七条市教育局根据考评内容和项目,核算直属各学校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数额,报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和市妇联所属学校按规定申报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数额,由市人社局统一审核。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 的计划项目和项目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报市财政 局和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当年无法完成的项目,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更改项目用途。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与教育激励机制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同级主管部门对教育激励机制专项 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项目开展实时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评审反馈的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三年。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会同三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