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詹生湖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三明交警法制大队
时间:2023-02-09 1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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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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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詹生湖 |
35042619****30615 |
2022年10月21日 19时19分 |
三明市尤溪县新阳镇下桥村路段 |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扣留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第一款、第二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1项、第七十二条第2项 |
吊销詹生湖的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人民币伍佰二十元整,闽G3J7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