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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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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曹茜 |
4306231995****2423 |
2023.03.16 |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三路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71条第1项、第72条第2项 |
罚款800元;闽G0L976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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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邓君杨 |
3504021967****6018 |
2023.03.19 |
三明市三元区乡道洋洋线3公里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第72条第2项、第65条第2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 |
警告、罚款820元;闽G0Z8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