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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范庭善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2023/05/04 1.7w 阅读 122 点赞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范庭善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三明交警法制大队 时间:2023-05-04 10: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范庭善

3504251977****0310

2023-04-1020:29

永安市贡川镇信用社路段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第1款、第2款、第110条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67条第7项、之规定

建议吊销范庭善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其报废车辆闽G2T973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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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