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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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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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庆宇 |
3421271977****0118 |
2021.04.09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1项、第2项、第71条第1项 |
警告,罚款1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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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詹发深 |
3504261970****6034 |
2021.07.23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1项 |
警告,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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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杨春峰 |
354281977****2019 |
2021.03.13 |
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五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第65条第1项 |
罚款1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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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火根 |
3623021968****7516 |
2021.05.07 |
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 |
警告,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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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贵全 |
5303241984****2138 |
2021.07.29 |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 |
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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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刘火平 |
3625221973****4013 |
2021.06.30 |
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 |
罚款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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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志兴 |
5322261969****2159 |
2021.06.058 |
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五路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0条第3项 |
罚款1500元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