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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关于高加陆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2024/08/21 1.7w 阅读 451 点赞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关于高加陆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梅列交警大队 时间:2024-08-21 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机动车驾驶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 

  高加陆 

  3504251971****3115 

  2024.08.02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3.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71条第(1)项、第67条第(7)项 

  警告、罚款八百元;闽G2P2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向我队提出。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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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