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李复城公安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三明交警法制大队
时间:2024-10-18 1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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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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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复城 |
3504201963****4579 |
2024-10-07 22:33:00 |
永安市燕江南路万佳酒店路段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第72条第2项之规定 |
吊销李复城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报废车辆闽G1S436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八佰元整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陈述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