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余市长签署市政府第4号令,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了我市第4部政府规章《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和实施《办法》,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建筑工程产生的扬尘污染已成为城区空气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防治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市政府于2017年4月将《办法》列为市政府规章年度制定项目。而后,由市住建局组织起草、我办审查修改,并开展基层调研、专家论证、征询部门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题研究等环节,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提请2017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立法依据
(一)上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参照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三)参阅立法资料:参阅、借鉴了河北石家庄、江苏盐城、广东揭阳等外地市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按照“有依据、明责任、解难题”的立法要求,促进我市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体分为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适用范围、防治原则,明确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职责,建立扬尘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动态管理制度,强化扬尘防治有关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为主体责任(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中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细化。
第三部分为防治措施(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基本要求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等不同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具体要求,以及对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范,同时对发生大气污染状况下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管控规定。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扬尘污染社会监督和诚信惩戒机制。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施工单位和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六部分为附则(第二十六条),对《办法》的施行时间进行规定。
四、重点条款说明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工程领域“本市市区主城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并在第三条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进行明确界定。
(二)明确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因而《办法》根据我省刚发布实施的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具体防治标准和要求,并结合不同建筑工程施工特点和易产尘环节,将技术标准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第九、十、十一条)和施工现场具体的扬尘防治措施(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基本要求”和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十五条“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具体要求),增强《办法》的可执行性。
(三)明确建筑土方、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一方面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从施工工地出场的运输车辆须覆盖、冲洗,洁净出场;一方面在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车辆上路运输途中应密闭、覆盖,不得沿途撒漏。此外,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上路运输车辆的监管执法部门为“城管执法部门”。
(四)明确法律责任。《办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二十一条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情形,设定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罚则;在第二十二条对物料运输车辆上路“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漏”的违法情形,设定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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