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大力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18〕1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8〕15号)、省经信委《关于2018年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155号)、《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45号)、《关于取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十三五”期间三明市开展实施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18年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申报工作。
二、措施内容
选项范围和项目奖励补助标准
(一)省级切块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项目选项范围及奖励标准
1.节能技改重点项目
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
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改项目。对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节能技改,年节约5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
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不含工业用地投资;新建项目投资额以项目核准时间起开始计算,改建、扩建项目投资额以2016年6月20日起开始计算)及以上的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天然气)等节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根据节能降耗效果,按新增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效益分享型、节约量保证型、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所在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资金由项目实施所在地按照项目年节能量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对工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年节约2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三明市注册登记,对已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未在三明市内注册的,申报时应在三明市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联合母公司进行项目申报。
4.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
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具体补助标准按省经信委后续出台文件执行。
5.从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中计提专项资金3‰作为专项经费,用于组织项目第三方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
(二)市级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项目选项范围及奖励标准
1.市本级资金支持重点
支持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创建节水型企业;开展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及能效对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循环经济课题研究、产业规划、机制创新及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等工作;开展节能循环经济宣传、培训及表彰等活动。
支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市场调节以及用能权交易体制机制课题研究、培训交流等工作。
从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组织项目第三方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
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和其他节能淘汰落后产能相关重点工作。
2.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①对工业领域年节约标准煤150吨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根据项目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对工业企业具有示范意义的高效节能锅炉(2蒸吨/小时及以上)、高效节能电机、空压机和变频技术等节能新
技术及产品的应用,设备累计新增投资额25万元及以上,按设备新增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③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项目,按新增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④2016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61号)所列的节能环保产业范围(主要包含: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节能环保综合服务业等),企业年度主要产品销售额或主营收入在200-500万元(含本数),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