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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关于《三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2018/08/28 2.0w 阅读 279 点赞

  现就《三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明政办〔2018〕8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订背景和意义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决策部署,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与创新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更好地调动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2018年-月-日,我市制定出台了《三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明政办〔2018〕-号)。

  二、 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三)《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1月24日修订);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号);

  (五)《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6]7号);

  (六)《中共三明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明委发[2017]7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全文分四个部分十七条,从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激励措施。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4条。重点明确了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及转化收入的处置权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原则。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共6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进行奖励。重点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给予不低于70%的奖励;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共2条。重点明确支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对经认定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补助。技术经纪人可依法或合同约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共5条。重点明确加强对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要求,强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明确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助,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建立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