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三明市林业局印发了《三明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2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完善生产供应体系。建设保障性苗圃,满足重点工程和林农造林需求。
2019年8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提出:积极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
2019年,福建省林业局积极推进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省林木种苗总站印发《关于加强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批复我市三明兴林种苗花卉试验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试点单位。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的发展,为种苗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我市种苗供需也存在苗木供给总量过剩、结构性供给不足等问题。加强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更好地做到种苗生产与造林任务相衔接,发挥保障性苗圃在稳定生产,调整结构,平抑价格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09-2020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福建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等要求,起草《三明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本试行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和激励措施。
其中第三条款:优先安排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项目,是指被认定为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承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项目。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部分,共3条。规定了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供的申报资料和认定程序。
其中第六条第四款:“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初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或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苗木培育生产经验。
第三章计划管理部分,共4条。规定了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育苗任务、育苗方式、销售限价。
其中第十一条是指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的苗木应低于市场价销售,其目的是平抑苗木市场价格,保障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的稳定供应,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苗木,提高造林树种良种化水平。
第四章质量管理部分,共5条。规定了林业保障性苗圃要使用林木良种,要开展质量自查,建立生产经营管理档案,保证可追溯。
其中第十四、十五条是贯彻落实《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防范侵权和制售假劣林木种苗现象发生。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共4条。规定了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监管规则。保障性苗圃的评审认定,3年一次,这期间只退不进。每年对已认定的保障性苗圃进行动态监测,不符合条件的,则退出。
第六章附则部分,共2条。规定了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